佛山泰某公司诉哈尔滨振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
2025-07-22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即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商标侵权基本都是大同小异,抄袭、摹仿的现象十分常见,但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比较罕见,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处以顶格惩罚性赔偿?我们今天就向大家介绍一个顶格适用征罚性赔偿的案例。
【前言】
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即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商标侵权基本都是大同小异,抄袭、摹仿的现象十分常见,但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比较罕见,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处以顶格惩罚性赔偿?我们今天就向大家介绍一个顶格适用征罚性赔偿的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 知产典型案例 | 案情简介 佛山泰某公司是成立于2000年的广东企业,自2004年开始生产“枫叶”牌玻璃胶产品,销售至全国各地,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哈尔滨振某公司曾是佛山泰某公司“枫叶”牌玻璃胶的独家代理销售商,2005年就知晓佛山泰某公司核定使用在玻璃胶商品上的“枫叶”注册商标。哈尔滨振某公司曾试图在玻璃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楓葉”商标,但于2008年9月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在长达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哈尔滨振某公司在玻璃胶商品上使用其享有的核定使用在硅胶商品上的“楓葉”注册商标。为了蒙蔽经营者和消费者,哈尔滨振某公司以“酸性硅胶”为名生产和销售玻璃胶商品,在黑龙江地区大范围经营。佛山泰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哈尔滨振某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佛山泰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 02 知产典型案例 | 争议焦点 1、哈尔滨振某公司享有核定使用在硅胶商品上“楓葉”注册商标,是否侵害佛山泰某公司商标权? 第一,侵权人与权利人存在权利商标商品的经销、代理等特定关系,清楚权利商标知名度情况,仍故意超出其商标注册范围将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权利商标相同的商品上,可认定具有侵权恶意。本案哈尔滨振某公司作为佛山泰某公司曾经的经销商,清楚佛山泰某公司“枫叶”商标的知名度情况,并曾试图在玻璃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楓葉”商标,虽享有核定使用在硅胶商品上“楓葉”注册商标,但实际却将该商标使用在玻璃胶商品上,具有商标侵权恶意; 第二,硅胶与玻璃胶既不是同类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哈尔滨振某公司在玻璃胶类商品上使用其“楓葉”注册商标,超出了该商标核定商品的范围,不具有合法依据,侵害了佛山泰某公司“枫叶”注册商标专用权。 2、是否应当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一,侵权人生产的产品基本为侵权产品,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范围广,侵权获利巨大,可认定侵权情节特别严重。对于恶意侵权和侵权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哈尔滨振某公司搭“枫叶”商标的便车属于明知故犯,侵权持续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在黑龙江地区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侵权情节极为严重,具有顶格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通过查明哈尔滨振某公司的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计算得出的赔偿数额为5000余万元,故对佛山泰某公司关于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 03 知产典型案例 | 法院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哈尔滨振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侵害商标权给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3000万元; 四、哈尔滨振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执行法院审核,刊登声明的相关费用由哈尔滨振某公司负担); 五、江门润某公司对哈尔滨振某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在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江门润某公司和哈尔滨振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七、驳回佛山泰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 判决启示 本案涉及经销商享有注册商标的权利情形下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本案判决明确了超出了商标核定商品的范围的商标侵权行为和经销商的恶意抄袭、摹仿行为,可判定为侵害商标权行为,应当顶格适用征罚性赔偿。公司企业应当对其经销商持审慎态度,避免出现经销商披着合法的权利外观行侵权之事。

编辑:中国电源产业网
来源:国海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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