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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判慧聪国际侵犯他人姓名权民事终审判决书

2010年03月16日 05:23    来源:法院    作者:编辑

2007年12月10日电源专业委员会发表落款日期为2007年12月12日的声明,暂停上述相关合作活动。

2007年12月13日,慧聪网上登载撤销电源专业委员会协办单位的特别说明,声明电源专业委员会及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与此次评选活动没有任何关系,并决定撤销电源专业委员会为协办单位,全程由慧聪网主办与承办。

2007年12月15日,慧聪国际公司与中国电子商会签订《关于中国电子商会协助慧聪网主办的“2007中国国际电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的合作协议》,约定慧聪国际公司主办论坛,中国电子商会应邀请为此次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此后,慧聪国际公司举办了上述评选活动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至孙京伟起诉时,慧聪国际公司与慧聪建设公司尚未将本案诉争之内容在慧聪网上删除。原审判决后,慧聪建设公司在网站上将诉争内容删除。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书》、下载的网页、画册、《判决书》、电源专业委员会及北京电源行业《告知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慧聪国际公司在与电源专业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后,为举办评选活动在网站上登载“ 中国电源十大评选组委会主任,电源专业委员会孙京伟做会议总结”的信息,但因合作方并非孙京伟,且没有证据表明其发表上述信息已征得孙京伟的同意,因而慧聪国际公司在“慧聪网”上发表上述内容欠妥。后因双方产生纠纷,2007年12月13日,慧聪国际公司在慧聪网上登载撤销电源专业委员会协办单位的特别说明后,双方已不再进行合作,因而应将“中国电源十大评选组委会主任,电源专业委员会孙京伟做会议总结”的信息在网站上删除,但慧聪国际公司未将该内容删除,在未经孙京伟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将该内容保留在网站上不妥,其行为侵犯了孙京伟的姓名权,因而应停止侵害(现已将该内容删除)并向孙京伟赔礼道歉。慧聪国际公司在举办活动中有盈利,故还应向孙京伟支付赔偿金,孙京伟主张的数额过高,本院对此予以酌定。

虽然上述内容在一段时间内仍然保留在网站上,但并未给孙京伟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没有证据证明孙京伟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并未对孙京伟的名誉造成不良后果,故对孙京伟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慧聪建设公司对所发布的信息只具有一般的审查义务,而诉争信息为慧聪国际公司所发布,故对此慧聪建设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此,孙京伟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9)宣民初字第5171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慧聪网”上向孙京伟致歉声明,具体内容应经本院审核。逾期则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和相关信息,费用由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负担;

三、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孙京伟赔偿金一万元;

四、驳回孙京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孙京伟负担一百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负担六百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孙京伟负担二百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张兰珠

代理审判员   陈立新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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