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际货物与技术贸易中的商标权保护
2017-05-15
中国电源产业网

导语:
一、概述
在“一带一路”建设的新环境下,企业“走出去”,做好产业的知识产权布局至关重要。知识产权布局是企业防御专利侵权、占领市场和市场竞争的最有效的手段。充分挖掘知识产权背后的行业信息、做好专利信息分析、利用知识产权布局是帮助企业在市场中处于不败地位的三大法宝。从专利角度来说,专利布局分为三类,分别是专利海外布局、专利区域布局和专利产业布局。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不难发现,为适应创新型经济的发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各国虽然在具体措施上有所不同,但都在向着机构设置级别更高、管理部门更加集中、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随着“一带一路”建设速度加快,商机不断扩大,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随之加快,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也成为企业在“走出去”后面临的问题之一。“一带一路”蓝图中涉及的区域相当大,包括中亚、中欧、俄罗斯、东南亚、海湾国家等,甚至在通过“一带一路”既有的海路贸易网络线后,延伸到欧洲、北非和拉美等地区,这也使得企业的知识产权运用和布局,会因不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在共建、投资和贸易等项目中不同。以中国企业为例,目前在“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发展的企业以品牌企业、国际工程企业、民生企业、运输企业和能源企业等为主。由于产业的不同,在知识产权的运用上也会有差异。比如商标,企业应一方面设计其自有商标,另一方面努力提升商标知名度,以在所在国家达到驰名商标的要求为目标。在专利布局上,由于“一带一路”国家几乎都是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在专利法律架构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大致上虽然一致,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政治、宗教、文化等因素,部分“一带一路”国家在专利政策上存在些许差异。因此,企业在运用专利时,应该同时考虑到进口市场份额、投资环境评估等其他因素来实施不同的专利布局策略,避免知识产权风险影响到主要投资利益。
二、商标权保护注意事项
1.注意不同国家间商标注册程序的差异
由于商标注册实行的是注册属地原则,“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标使用的定义中几乎都包括“运输”(transportation),因此注册商标的取得对“一带一路”战略出口企业来说很有必要。。一般来说,“一带一路”国家取得商标的时间约为8到24个月(需视不同国家而定)。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渠道依然是最简便的方式。虽然多数“一带一路”国家都是马德里成员国,但依旧有部分国家,如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并非马德里成员国,需要采取另外的商标注册申请方式。在商标申请方面,由于“一带一路”国家在商标注册制度间的差异,如申请文件是否需要公证或认证和异议程序等,有些国家如伊朗、印度、肯尼亚、马来西亚等,规定商标申请文件在申请时必须完成公证或认证手续,甚至有些国家如塔吉克斯坦,在商标审查中并没有商标异议程序。在商标的使用方面,商标转让、商标使用特殊规定和商标违法贴牌所发生的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等问题,往往是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地区)进行国际贸易时较易忽略的问题之一,也是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地区)进行商标维权过程中,除商标注册问题外,在国际贸易环节中普遍遭遇的主要风险。
2.签署商标转让协议时应注意事项
部分“一带一路”国家对于商标转让协议的法律生效条件和范围在相关知识产权法中都作了具体规定,有些国家要求必须向主管部门办理商标转让备案登记,比如在沙特,《1984年沙特阿拉伯王国商标保护法》规定,商标可以向他人转让,但需向沙特商标局办理转让登记。商标转让必须有书面合同并进行登记才生效(第29条)。因此,企业在投资项目中涉及商标转让的(如中国企业将商标转让给在沙特设立的合资企业),应该在协议中就商标转让部分以书面形式约定后办理转让登记,否则可能会发生商标转让无效的风险。另外,商标授权使用依法也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进行约定,并办理公证(第33、34条)。同时,商标授权对象超过一个以上的,依法须在授权合同中约定,否则对第三人的转让无效(第36条)。
同样,在伊朗转让商标时应按法定程序向伊朗契约与产权登记署办理商标权人登记变更,并应在转让申请程序中,向伊朗契约与产权登记署提供下列信息:伊朗注册商标的数量,商标受转让人的姓名、国籍和地址(商标受转让人不在伊朗境内居留的,应提供其在伊朗境内指定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商标转让的相关法律文件,委托书和商标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转让的商标同时在伊朗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取得商标注册登记的,应提供由该商标注册地的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该商标注册证明文件的副本,和有关对该商标说明的波斯语摘录翻译。商标转让登记生效后,伊朗契约与产权登记署将按规定在商标公报上公告。另外中国企业应该注意,如果商标转让是因为商标授权使用而发生的,商标被授权的使用人也可以向伊朗契约与产权登记署办理商标转让登记,以此保护使用该商标的合法权利,办理前述的登记时,申请人应该提供该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代表的书面证明文件,以及该商标的注册费和年费的缴费证明。另外,中国企业也应该注意,在伊朗刊登的广告中,需要使用被授权商标或商标权人的署名时,在使用前述授权商标的授权协议之前,应向伊朗契约与产权登记署提供前述商标授权协议的波斯语翻译摘录,并办理备案登记。
有些国家,如卡塔尔,则规定商标转让授权都必须以书面方式约定,并且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生效。因企业合并的商标转让,则需另外以转让股权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证明。如果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必须申请商标登记簿登记,并以登记日为商标转让的生效日,在商标转让登记前,转让暂时无效。另一个商标转让无效的情况是,商标或集体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涉及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来源、生产工艺、特点和利用性欺骗或误导公众,商标权转让也是无效的(第21-22条)。但同时有些国家的商标授权合同则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比如在巴林,商标权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全部或部分商标。除非另有约定,对第三人的授权不可以影响业主对商标的使用。授权期限不可以超过商标保护期。商标使用授权合同不可以违反商标注册权,也不可以对被授权人作其他不必要的限制。对商标使用授权合同的限制包括:①限制使用期限内的范围和地域;②要求商标许可使用商品或服务质量;③限制被授权人义务以避免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使用可以采书面授权合同的形式。授权合同没有在商标登记簿记录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24-26条)。
另外部分“一带一路”国家对于商标转让条件则有限制性的规定,比如在埃及,商标只能连带信誉一并转让。如果企业所有权或开发项目所有权转让时,商标是以该企业所有人名义注册的并且和企业间存在内部关系,除非另外有其他协议,否则,所有权转让应该包含该商标的转让。企业或开发项目转让时,商标没有一并转让的,除非另外有其他协议,否则商标权人可以继续在原注册商标所适用的同一种商品或相同的一类、多类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商标所有权的转让、处分或抵押,应按规定,在注册登记簿登记并在官方公报公告,否则对第三方无效(埃及知识产权法典第88、89条)。另外,企业在授予他人使用商标时(尤其是在埃及所另外设立的合资企业)也应该注意,在埃及,商标使用授权协议必须经过公证,确认协议中签名的真实性之后才能生效,并且必须登记在商标注册簿中,没有按规定登记的,该商标使用授权协议对第三方无效(第96条)。另一个在商标授权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是,企业在埃及与他人签订的商标授权合同中,应注意是否包括以下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在埃及相关法律中被允许认为是合理限制被授权人以维护商标注册权的条款:①商标授权使用的期限;②在不限制被授权人自主管理和生产的前提下,商标权人对被授权商标标识商品进行有效质量控制的合理条件;③被许可人对任何可能会造成商标标示的商品地位的损害提供承诺(第98条),即商标被许可合同中不可以包括无故限制被许可人维护其商标注册权利的内容。
3.注意商标使用的特殊规定
部分“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尤其是阿拉伯国家,由于宗教、语言使用和商业文化的关系,多数阿拉伯国家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以及商号使用都有其特殊的规定,而这也是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地区)使用商标时应该特别注意的。比如在埃及知识产权法中有专门针对商品标签的使用规定,所谓商品标签是指与下列有关的说明:①任何商品的号码、数量、尺寸、计量、容积或重量;②制造或生产商品的国家或地区;③制造或生产商品的方法;④商品包含的成分和部件;⑤生产商或制造商的名称或身份;⑥专利或其他工业产权,或者任何工商业优惠、奖项或荣誉;⑦特定商品众所周知的名称或设计(第100条)。除按规定,商品标签应在商品、包装、发票、通信、广告或向公众提供商品的其他方式中使用外(第101条),商品的数量、尺寸、计量、容积、重量、原产地或其他组成的部分属于评估该商品价值的要素时,如果商品未标明有关数据,主管部门可以禁止该商品的出售、分销和进口。商品参数如按规定需要使用阿拉伯语标明的,应使用阿拉伯语(第103条)。另外,企业在使用商品标签时应该特别注意,在商品标签中不可以提及任何奖章、证书、奖项或荣誉称号(第102条)(包括在埃及境外取得的前述称号,但提及取得有关称号的商品,或提及取得该称号的人或企业名称及其继承人的例外。提及前述称号时,应该准确地指明该称号被授予的日期、奖励的性质、授予的机关和场合)。
另外,在沙特,对商号的登记和使用也有涉及商标使用的独立立法,因此企业就算取得了商标的注册,但在商号使用的过程中仍应该遵守《沙特阿拉伯商号法》的有关规定。《沙特阿拉伯商号法》规定,在沙特境内设立企业的经营者需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其商号后,才可以使用该商号(沙特商号法第1条),任何人违反《沙特阿拉伯商号法》使用商号的,可以被处以50,000里亚尔以下的罚金(第12条)。商号应使用阿拉伯语,或不包括外来词语的阿拉伯用语。但在境外注册的企业名称、国际知名公司名称和合资公司的名称等,则需向沙特商务部提出审批申请(第3条)。商号被他人非法使用时,权利人可以要求沙特商务部禁止其使用商号或取消已注册的商号,也可以向沙特商务部申诉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第11条)。
来源:北京1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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