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改说明及修改内容对比表
左立臣 书记
按照民政社团管理机关的要求,依据“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对章程进行了部分修改。修改内容请见下表,请代表审议。
1、将原条款第二条,修改为“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2、将原条款第三条,修改为“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章程》修改内容对比表
按照民政社团管理机关的要求,依据“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对章程进行了部分修改。《章程》修改稿的原条款与新条款对比表如下。 | |
原条款 | 新条款 |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实行自立、自律、自养的原则。以服务新能源与电源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产业进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编辑:会务组
来源: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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